交通与物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5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中心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组织、谁负责”,“谁失职、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员若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按照安全事故的严重性、所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等,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可按照以下几类执行: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降低聘岗等级;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

1)违反学校、学院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要求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检查制度等)的;

2)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未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的,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3)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领导,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4)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5)不服从、不配合学校、学院工作督查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

6)未经许可擅自动用实验室大型设备和精密仪器造成事故的;

7)未根据学校、学院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的。

8)由于违反学校与学院的有关规定、操作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的;

9)未按照实验中心要求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10)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物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第四条实验室人员均有权向学校及学院有关领导报告安全事故隐患,有权举报部门和个人不履行安全职责和不按照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武汉理工大学交通与物流工程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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