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校园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的目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监管、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三级管理体制。
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及使用的各有关部门和使用责任人,依照分工履行有关职责,建立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采购、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及对废弃(多余)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或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危险化学用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国有资产管理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安全保卫、教学、科研、后勤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保卫处、后勤保障处、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材料研究与测试中心、医院等单位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全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审议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提交有关会议决策;
(二)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指导、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管理各项工作;
(三)研究处理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保卫处、后勤保障处、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为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其归口相关工作或实验室进行管理。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统一负责学校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计划、审批、采购、储存、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事宜。
(二)校长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协调工作。
(三)教务处对其归口管理的本科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使用等方面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四)科学技术发展院对其归口管理的科研基地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保管、使用等方面负有安全监管职责。
(五)保卫处对剧毒(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使用负有监管职责。
(六)研究生院对研究生导师和学生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职责。
(七)后勤保障处、余家头校区管理委员会在改善办学条件过程中,凡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除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将相关项目的安全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材料研究与测试中心、校医院负有对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有对所属单位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直接管理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设置专用存放空间,统一设计使用标签,完善应急处理设施、设备,指定保管人;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
(三)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并张贴公示;
(四)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
(五)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同时接受上级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逐级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内容纳入学校“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书”签订工作中,每年由学校与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订。
由各二级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与各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状;各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与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管理人员、教师(导师)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状。
第三章 安全管理队伍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有职责引进和建设有资质、具备上岗合格证和操作技能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指派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与管理能力的在职人员作为安全管理员,协助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核备案、存放与使用监管、废弃物处置组织、日常检查、安全防护等各项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条 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所有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制定并张贴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督促操作人员安全规范操作,管理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入库、存放、使用、处置、台账记录及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需定期组织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人员进行培训,包含责任培训、技能培训、操作培训等,督促完成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日常信息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四章 申购与运输
第十二条 各单位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危险化学品需求申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采购。申购流程如下:
(一)申购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
(二)申购人所在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人和所在教学科研单位的安全管理员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审批《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审核通过签字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国资处审批同意后统一采购;
(三)对于剧毒(易制毒)等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或申购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购买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购买凭证实施采购。
第十三条 购置的危险化学品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夹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教职工个人私下购买危险化学品。
第五章 入库与备案
第十四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校级危险化学品仓库,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对具有独立管理能力、完善责任体系并申请自建一般性危险化学品仓库的单位,经学校评估、审批后,可对危险品级不高的化学品进行直接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须在到货当日办理入库手续。仓库负责人根据《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采购合同或供货清单、发票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和数量,确认上述各项相互一致后,建立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台账,并将上述资料复印件存档。
第十六条 报销经办人需持《武汉理工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审批表》、供货清单和发票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章 存放与保管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存放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必须是经过专业培训的在职人员)管理。
仓库及各实验室根据所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相应的防盗、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测、维护安全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走廊等公共场所不得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安全要求分类分项存放,不同类别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必须根据各自不同的危险特性,分类分项存放在易燃易爆储存柜内,不得混存;
(二)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三)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四)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柜)存放。
第十九条 剧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须储存在保险柜内,并在存放场所安装监控设施,对此类化学品的管理应做到“五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剧毒化学品管理人员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易制毒(爆)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储存室(柜)须上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室(柜)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指示牌,指示牌上必须注明负责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所有存放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措施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等压缩气体的存放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尤其应注意:
(一)气瓶应存放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有固定措施;
(二)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相容(相互反应)气体必须分开存放;
(三)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
第二十三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应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监控装置。
第七章 领用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申购计划和采购情况定期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送领用计划,按计划领取并做好记录。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相关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本单位负责管理危险化学品的人员领用危险化学品,领取时须按要求做好领用记录。
当日未使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须返回保险柜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对于管制类化学品,领用时须精确计量和记载,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和包装,防止丢失、被盗、误领、误用,做到随用随领,不得多领,使用完毕后将剩余化学品归还,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范操作、确保安全,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及相关教师,事先应经过培训和指导,掌握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二)剧毒化学品使用人员须取得上岗资格证;
(三)使用爆炸性、有毒物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
(四)实验过程中,操作人员穿戴的防护用品和采取的安全措施必须与实验内容的安全等级相匹配;
(五)使用可燃、助燃气体时应远离热源、火源;
(六)禁止在实验室留宿,夜间进行实验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
(七)凡学生实验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八章 管理使用台账
第二十七条 仓库及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健全日常台账制度,如实记录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领用、使用、处置情况,并建立管制类化学品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专用台账。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专用台账的保存期限为废弃物处置日起不少于3年。
第二十八条 每学期结束前2周,各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核查,并将购买、使用、存储、处置等信息报送至教学科研单位安全管理员。教学科研单位安全管理员汇总后,于每学期结束前1周将统计数据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九章 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全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总体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负责本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存放等管理工作,并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相关安排定期报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申请。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盛装在容器内,并做好产废记录,盛装需特别注意:
(一)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易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贮存;
(二)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须经中和、分解等处理,确认安全后,方可倒入废液容器;禁止将不相容的废弃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三)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容器应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废弃物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距离;
(四)无法装入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
(五)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应粘贴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制作的标签,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三十二条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弃物:
(一)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及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
(二)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
(三)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
第三十三条 实验后多余的、新产生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均须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四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应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应采取中和、吸收等处理措施,达标后排放。
第三十五条 对于失效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教学科研单位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置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上报行政主管部门,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第三十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系、中心、科研课题组)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分类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存放场所的安全管理,需特别注意的是:
(一)危险废物存放场所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防护区域以外;
(二)危险废物存放场所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三)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有防渗漏处理;
(四)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置隔断;
(五)危险废物的存放场所应防风、防雨、防晒,并远离火源、热源,保持良好的通风。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定期收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教学科研单位安全管理员组织人员将废弃物搬运至指定地点,并配合完成装运工作。
第十章 安全应急措施和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成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组长为本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成员由具有相应安全专业知识的专家和安全管理员组成。教学科研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成员名单和有效的联系方式应张贴在本单位醒目的位置,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器材和设备,并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四十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存放和使用情况,确定各区域的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制订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立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教学科研单位应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国有资产管理处每周进行一次抽查(到各单位轮流抽查),每学期全部单位检查2次。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人员的应急救援预案学习和演练,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学习和演练记录报送至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包括燃烧、爆炸、泄露、丢失、被盗等)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学校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四十三条 事故的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对违规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或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单位及相应的监管单位,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进行责任、经济损失数额和赔偿比例的初步认定工作,经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六条 相关人员若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瞒报实验室安全事故,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善,安全设施未定期检修和维护等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应追究相应责任:
(一)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轻微或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当事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二)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或有人员受轻伤等,情节严重或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当事人责令经济赔偿、给予行政处分等;
(三)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较大或有人员伤亡(重伤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当事人责令经济赔偿、给予行政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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