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与物流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5

为规范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实验室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按附件1《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校国资字[2014]40号)执行。

第二条 实验室所有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设备,按附件2《武汉理工大学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1]1号)做好资产管理。

第三条 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论证,对于“单价≥10万或批量≥20万”仪器设备需填写“武汉理工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程序执行,流程规定如下见附件3。

第四条 设备的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验收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五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由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精密仪器、特种设备每半年保养一次。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本科教学的实验室设备应由任课实验教师负责培训。非使用保管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包括科研或学生参加创新科技竞赛项目使用时必须经过培训,按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签定安全须知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需持证上岗,未取证人员不得擅自使用。使用人员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时需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六条 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严格按照附件4《武汉理工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1]10号)执行。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取建档制管理,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档案,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及型号、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报告等。由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实验室负责人排查故障和原因,能够自行修复时,由实验室负责人自行修复,不能修复时需报告学院,按照学院、学校规定要求申请维修。

第七条 实验室设备与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严格执行附件5《武汉理工大学设备与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1]10号)规定内容。

第七条 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按闲置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按照附件6《武汉理工大学闲置与报废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经2018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执行。

要求全体教职员工、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切实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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