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与物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
交通与物流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制度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工作特别突出,考核优秀的;
(二)防止重大案件或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检举揭发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嫌疑人,协助破案有功的;
(四)见义勇为或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条 违反《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要求责任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忽视安全管理工作,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刑事案件的;
(二)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废弛,组织涣散,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群体责任事件的;
(四)单位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和突发紧急事件,故意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需要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发生《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相关现象的,取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当年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第四条 凡符合《武汉理工大学安全管理规定》规定所称的奖励与处理,报请校精神文明与安全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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